当前位置: 首页 > 快讯 > 文学 > > 内容页

关注|餐饮店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仍未理清

来源:个人图书馆-蒙山隐士2017 2023-08-16 20:38:20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资料图片)

这里的执法检查和实施处罚,都是消防问题,应该由消防部门负责。《方案》中也有明确,由消防部门负责“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这里商务部门的职责又是什么?按照《方案》中明确的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的要求,是不是“指导督促”餐饮店落实有关消防要求?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既然是消防部门牵头,这里的问题应该都是违反消防有关规定的,执法检查和实施处罚的应该是消防部门。按照《方案》中明确的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商务部门的职责是不是与上一条相同,“督促”餐饮店落实有关整改要求?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这里的“有关部门单位”是指哪些部门单位?发现问题“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说明“有关部门单位”没有处罚权,餐饮店里这些问题的监管和处罚是分开的吗?那么去发现这些问题的部门是不是商务、住建部门?而发现这些问题是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的,这些产品的专业要求应该属于市监部门监管,商务、住建部门又怎么去发现问题?这里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住建4部门职责到底怎么分工?

《方案》中还要求市监部门“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那么餐饮店使用环节中的监管执法又由哪个部门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这是明确由消防部门牵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应该是由消防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和实施处罚。住建部门的职责又是什么?建筑消防审查职责由住建部门负责,应该是指新建建筑,餐饮店这样的既有建筑消防检查是否归住建部门负责?

这些问题,期待权威部门进一步解释或在省、市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不知各位网友是怎样看待这些问题,欢迎参与讨论。

关注燃气安全,宣传使用知识。为方便您的阅读和参与,请点击“关注”,感谢您的支持!

#时事热点头条说#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