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标题为“医保局:10月1日起取消医院回款权,医疗行业将迎来新变革”的推文在医药行业广泛传播,文中表示“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202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医院回款权取消工作。”
不少推文表示国内多个省份已公开发文明确收回医院回款权,推行医保直接结算模式。甚至点名湖南省,称8月4日湖南省医保局在官方网站公开了《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医院不再拥有回款权。
什么是回款权?真实情况如何?记者9月1日向湖南省医保局进行了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调查:医院“回款难”问题一直存在
将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院销售,看上去是一种长久可靠的销售方式。但医院的“回款难”问题,一直长久存在,也给药企造成了一定压力。
企业、医院、医保三者之间的较量充斥整个回款周期,尤其是在耗材方面,回款周期甚至能长达一年以上,严重超出政策所规定的时间。这样的背景下,“取消回款权”话题出现。
所谓取消医院回款权,就是指取消公立医院作为采购方和结算方的双重身份,将原本由公立医院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事务交由医保经办机构代为结算。
回应:湖南取消医院回款权系误读
针对推文中所应用的新规,湖南省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8月4日该局发布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的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产品货款(以下简称“医药货款”),均应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不属于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货款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已全面开展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试点的地区除外)。
湖南省实施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医药货款,指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向开展业务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医药结算货款,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系统,根据经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双方确认复核并同意支付的医药货款结算发票进行先行代付结算,再从对应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费用中进行抵扣清算。
文件明确,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的医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医药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医疗机构在医保招采系统采购的集采医药货款,按月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医保招采系统“医药货款结算管理”直接与医药企业进行结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拨付。
湖南省医保局提醒,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实施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直接结算,并非医保部门取消医疗机构货款“支付权”或“回款权”,而是在医疗机构授权的前提下、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耗材履行“代购权”的理念,为缩短医药货款结算周期,降低医药流通成本实行的医药货款代付抵扣,不应误读扭曲和过度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