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官视角说说案例中的法理人情
(资料图片)
抽丝剥茧
梳理案件脉络
层层解析
理清法律权责
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FM96.3吉林教育广播联合打造的普法直播节目《以案说法》于每周二、周四7点30分到8点,在FM96.3播出,法官做客直播间,为您以案说法。
本期主题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要点
主讲人: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法官 鲁玉红
精彩片段采撷:
主持人:我们所投保的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条款,那么合同条款能否变更,如果变更要如何变更呢?在发生纠纷时,对于这种格式条款,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个人的利益法律有无保护?
鲁玉红: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关于格式条款的适用与解释,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如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等等,极大程度的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