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综合 日常生活中,子女花父母的钱,似乎天经地义、理所应当,那么,子女私自动用父母的钱财是否违法呢?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8月29日公布一则案例。
二女儿未经同意取款,构成不当得利
刘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二女儿黄某和小儿子。1989年12月,刘某的丈夫去世后,自1990年1月始至2021年11月,刘某在三个子女家中轮流居住。其中大儿子、小儿子家在株洲,二女儿家在深圳。轮流居住期间,一切开支均由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支付,其他赡养人不另外分摊赡养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2年刘某开始领取退休工资,工资卡由小儿子保管,每年由二女儿与小儿子一起将工资取出存入定期存折,存折由二女儿保管,二女儿和小儿子均知道存折密码。
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二女儿黄某在未经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从刘某的存折里分6笔提取存款,共计约19万元。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黄某(二女儿)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原告刘某因被告黄某的行为遭受损失,故被告黄某构成不当得利。
同住时让母亲开心,可扣减一定费用
本案争议较大的事实是:三子女对原告的赡养义务谁付出较多;原告于2007年至2021年期间,是否主要与被告在深圳共同居住,并享受了较为丰富的生活。
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体现了,在不同的年龄段,被告陪原告刘某去过许多地方旅游,且多次为其母亲刘某庆祝生日。从照片中还可以看出,刘某与被告生活期间是很开心和快乐的。但照片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长时间持续性共同生活。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赡养付出较多,对此可以扣减一定费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支持15.5万元。
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身体状况不佳、急需医养治疗为由,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先予执行被告名下人民币10万元,该款项已执行完毕。此外,被告主动向原告退还了1万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子女花父母的钱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取得方式。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动用,属于违法。此案告诫我们,作为子女,要感念父母的养育恩情,更要知法守法。如需用钱,应同父母协商,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使用,而不是理所当然,甚至私自挪用,切莫“强行啃老”。